首页 > 取费标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京民防发〔2018〕5号
北京市民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5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2018年0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
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
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0.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1.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下载
上传标准
相关计算器推荐
首页
计算器
一键计算
标准
我的
只有先登录,才能签到哦!
登陆 积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