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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泰价服〔2018〕8号
市民防局,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经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400元。其中,对工业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按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18〕2号)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关于调整南通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价费〔2018〕1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财经局)、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通州湾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600元,除工业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1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审批后,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已按照《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审批,尚未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民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7 月2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通防字〔2003〕50号、通财综〔2003〕17号、通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6日
无锡市物价局 财政局
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锡价服〔2018〕43号
各市、区民防局 物价局 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江阴市、宜兴市按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工业类建设项目、物流类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新建民用建筑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的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工程、养老和医疗工程等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级民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规定、经费使用、票据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报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起执行。《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防办发〔2003〕61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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