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湖南|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标准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及范围
分类
计费面积
收费标准(元/㎡)
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长沙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1152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896
冷水江市、南岳区、君山区、云溪区、武陵源区
512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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